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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井火災事故危害程度分析

時間:2023-08-03 作者 :超級管理員

一、礦井火災分類

1、外因火災:

由外部火源點燃可燃物所發生的火災,主要發生的原因有井下使用明火、采用不安全的爆破方法、機械摩擦或撞擊產生火花、電氣設備的絕緣破壞和性能不良發生短路等。

2、內因火災:

煤炭本身與氧氣接觸發生氧化發熱,熱量集聚而自行引燃過程。內因火災的發生與煤炭的自燃發火傾向性有關。

3、青松嶺煤礦煤炭自燃發火傾向性

①、根據貴州省煤田地質局實驗室提供的《煤炭自燃傾向等級鑒定報告》和重慶市煤炭質量監督檢驗站《煤(焦炭)檢測報告表》,10、12、13、15、17、18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三類。礦井揭露其它煤層后必須取煤樣進行煤炭自燃傾向性鑒定。未進行煤炭自燃傾向性鑒定的煤層,暫按煤炭自燃傾向性為一類進行安全生產管理。

煤炭自燃傾向等級鑒定報告表

煤層 工業分析% 著火溫度℃ △T 自燃傾向分類

 水分

Mad 灰分

Ad 揮發分

Vdaf 焦渣

特征 T氧化 T原樣 T還原  

10 0.69 25.05 23.93 5 352 360 366 14 三類

12 1.07 21.3 22.05 6 353 366 372 19 三類

13 0.54 8.54 22.47 7 322 349 356  三類

15 0.54 12.02 22.26 7 334 338 340  三類

17 1.07 21.3 22.05 6 353 366 372 19 三類

18 1.47 11 27.19 7 362 353 380 25 三類


②、根據近三年一通三防資料統計,青松嶺煤礦開采過程中,未發生煤炭自燃征兆和事故。

二、礦井火災事故容易發生地點

1、礦井外因火災事故容易發生地點

①、帶式輸送機機頭和機尾;

②、明火作業地點;

③、機電硐室;

④、放炮作業地點;

⑤、其它事故引發的火災。

2、礦井內因火災事故容易發生地點

①、有大量遺煤而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嚴的采空區、停采線附近;

②、通風不良的亂采亂掘處、冒頂處;

③、巷道兩側和遺留在采空區內受壓的煤柱;

④、巷道內堆積的浮煤或煤巷的冒頂片幫處;

⑤、斷層帶附近;

⑥、溜煤眼及聯絡巷。

三、礦井火災事故危害性

1、礦井火災事故危險性分析

礦井火災會消耗風流中氧氣,產生大量的熱能,產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,礦井火災事故是煤礦最嚴重災難事故之一,易造成群死群傷、礦毀人亡。

外因火災初期少,周圍界質溫度不高,較易撲滅,但處置不當,火勢蔓延開來,會釀成重大事故。

2、礦井火災事故危害

①、礦井火災事故產生大量熱,燒傷人員,燒毀煤炭資源、材料和設備。

②、由封閉火區,凍結煤炭資源,嚴重破壞正常生產秩序。

③、產生火風壓,造成井下通風紊亂,產生再生火源。

④、消耗風流中氧氣,產生大量的熱能,產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各粉塵,嚴重危威脅井下礦工生命安全。

3、礦井火災事故波及范圍

礦井火災事故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,隨風流移動逆轉,波及整個礦井。造成井下作業人員大量死亡。

4、礦井火災事故引發其它災害事故

礦井火災事故發生在易積存高濃度瓦斯的采空區、巷道冒高處,引超瓦斯爆炸,繼而引起煤塵爆炸。

第二章  應急組織機構和職責

二、應急組織體系

“預防為主”是安全生產的原則,但事故總是難以杜絕的。預防災害事故的發生,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系統,以達到減少事故的損失之目的。

青松嶺煤礦應急救援體系由指揮管理系統、現場救援組、技術專家組、醫療救護組、現場保衛組、物資保障組、事故善后組組成。

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
1、應急救援指揮部

在董事會統一領導下,設立青松嶺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,全面負責應急救援工作。

指揮長:礦長;

副指揮長:生產礦長、礦總工程師、安全礦長、機電礦長、后勤礦長;

成員:各科室負責人、各采區區長、調度室主任、應急分隊負責人、工會主席、救護隊負責人(外請)。

職責:

(1)、統一組織、指揮、協調礦井礦井火災事故災難事故的應急救援全面工作。根據事故性質、發生地點、波及范圍、人員分布及救援人力、物力,制定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措施,發布搶險救災命令。

(2)、核實礦井火災事故災難程度,按規定匯報和通報礦井火災事故有關情況,向上級救援機構發出救援請求。

(3)、做好社會穩定秩序、傷亡人員的善后和安撫等工作。

(4)、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,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工作。

2、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,具體負責應急救援指揮部具體工作。辦公地點:礦調度室。

辦公室主任:礦長;

辦公室副主任:調度室主任、安全監察科科長

辦公室成員:調度室、安全監察科成員。

職責:

(1)、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,根據事故災難情況和救援進工作進展,收集搶險救災工作各種信息,及時向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。

(2)、保證指揮部和各專業組聯系,及時準確傳達應急指揮部命令。協調各專業組搶險救災工作。

(3)、保證指揮部和上級及有關部門聯系,礦山災難事故擴大或專業救援力量不足時,協調相關力量及設備增援。

(4)、根據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授權,指定新聞發言人,及時發布搶險救災進展情況,負責新聞媒體組織和接待工作。

(5)、記錄、匯總、保存救援過程資料,監控事故發展態勢,提前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。

(6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3、應急救援技術專家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應急救援技術組,為礦山應急救援決策提供技術支持。辦公地點:礦調度室隔壁。

組長:礦總工程師

副組長:救援專家

成員:生產技術科成員、外請專家成員。

職責:

(1)、提供救援技術支持,參與搶險救災方案制定。

(2)、搜集整理救援過程中技術資料,研究分析事故信息、災害情況的變化,提供救援技術措施,為救援工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(3)、為恢復生產提供技術支持。

(4)、參與事故分析原因和責任,提出防范措施建議。

(5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4、現場救援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現場應急救援組,災變現場實施搶險救災工作。

組長:安全礦長

副組長:應急分隊負責人、救護隊負責人

成員:救護隊成員、應急分隊成員。

職責:

(1)、按照救援方案組織、實施救援行動,調配人、財、物等各種資源,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,防止事故擴大。

(2)、做好現場檢測工作,有危及周邊工作地點和人員的險情時,及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。

(3)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搶險進度等搶險信息,負責記錄保存救援過程資料,總結應急救援過程經驗和教訓。

(4)、根據應急指揮部命令,做好現場恢復工作。

5、現場保衛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現場保衛組,維護礦區穩定。

組長:保衛部負責人

副組長:相關部門負責人、當地公安負責人(約請)

成員:保衛部工作人員、必要時約請當地警察、武警維護冶安。

職責:

(1)、按照救援方案做好事故發生后人員疏散工作,封閉相關場所,維護交通秩序。

(2)、根據指揮部命令在井口設置崗哨,禁止與搶險救災工作無關人員下井,確保救援工作順利進行。 

(3)、煤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,地面事故現場保護,礦區秩序維護移交給盤縣公安局,煤礦秩序維護組人員配合盤縣公安局管理。

(4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6、醫療救護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醫療救護組,全力救療受傷人員。

組長:煤礦醫療機構負責人

副組長:醫療急救組織負責人(外援)

成員:煤礦醫療機構工作人員、急救醫院派出人員。

職責:

(1)、提供藥品、醫療器械,組織醫療救治工作。

(2)、提供救護車輛,護送重傷員到醫院治療。

(3)、負責消毒防疾,確保礦區飲食衛生。

(4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7、物質保障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物質保障組,確保搶險救災物質供應。

組長:后勤礦長

副組長:供應科長

成員:相關部門人員。

職責:

(1)、負責組織搶險救災各種物資裝備、器材、人員和資金調集和和籌備。

(2)、保障搶險救災人員日常生活需要,接等外來人員日常生活要求,保障礦區正常生活秩序。

(3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8、善后處理組

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善后處理組。

組長:工會主席(董事長指定人員)

副組長:勞資、財務科長

成員:相關部門人員。

職責:

(1)、負責核實遇難者身份,了解其家庭情況,通知并接送遇難者家屬和當地政府人員。

(2)、安排遇難者家屬(當地政府人員)礦上生活和遇難者喪葬事宜,洽談撫恤條件。

(3)、完成指揮部交辦其它事項。

三、應急人員職責

礦長:是救災的全權指揮者,在礦技術礦長、和礦山救護隊的協助下,制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救援計劃。

技術礦長:是礦長處理事故的第一助手,在礦長領導下組織制訂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的救援計劃。

各分管副礦長: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處理計劃,負責組織好處理事故所需的工人待命,及時調集救災中所必須的設備材料,并由綜合調度室主任嚴格控制入井人員,簽發搶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別許可證。

安監科長:根據批準的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,以及按照《煤礦安全規程》規定,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行有效監督。

救護隊長:對礦山救護隊的行為具體負責,全面指揮、領導礦山救護隊和輔助救護隊,根據營救遇險人員和處理事故計劃所規定的任務,完成對災區遇險人員的救援和事故處理。如果與外單位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時,應成立礦山救護隊聯合作戰部,由事故發生所在地的救護隊長擔任指揮,協調各救護隊的行動。

生產技術科長:按照礦長命令協調各方面工作,負責準備好必需的圖紙和資料,協助礦長進行營救和災害處理。

采、掘隊長及值班隊長、班長: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域工作面內的人數,并采取措施有組織地帶領到安全地點,直至地面,并將在現場見到的事故性質、范圍及發生原因等情況,如實詳細地報告礦調度室,并隨時接受礦長命令,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。

綜合調度室值班調度員:負責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經過等情況,并立即將情況報告礦長、技術礦長、礦山救護隊及有關領導和單位,及時向下傳達礦長的命令,隨時調度井下救災的工作,統計掌握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點的人數。

綜合調度室主任:立即按規定的《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召集的人員、單位名單》(見附表)順序通知所有單位的人員到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到待命,協助礦調度員及時傳達礦長命令,并做好電話記錄。

礦燈、自救器發放、井口檢身人員:根據入井人員礦燈、自救器牌號、井下礦燈考勤記錄,查清全井下的人數及姓名,并迅速報告調度室。對未持綜合調度室主任簽發的特別許可證的所有人員不得發給礦燈、自救器,并在井口嚴格檢查,制止入井。

機電、運輸隊長:根據礦長命令,負責改變主要通風機工作制度,并保持其正常運轉,掌握礦井內停送電工作,及時搶修或安裝機電設備,完成其它有關任務。負責將遇險人員及時運到井上,保證救災器材及時運到使用地點,滿足救災需要。

醫院院長: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和制定救災治療方案,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。

通風隊長:按照礦長命令,負責改變礦井通風系統,監視主要通風機的工作情況和組織完成必須的通風工程,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措施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后勤隊長:負責對遇險人員的妥善安置和救災人員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。

經濟保衛負責人:負責處理事故搶救和治理過程中,治安保衛工作,維護正常秩序,不準閑雜人員入礦,并在井口附近設專人警戒,嚴禁閑雜人員逗留圍觀。

以上人員(指本礦)在礦工作期間,任何時候手機不關機,保持隨時通訊狀態。

第三章    預防與預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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